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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3-08    人气:976
【导语】: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部分待遇调整如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部分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统筹基金定额划入标准由150元/月调整为70元/月。

二、提高职工普通门诊待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8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80%、70%、60%,退休人员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

三、优化生育津贴申领。参保职工申请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待遇无需提供生育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四、提高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基层普通门诊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由100元/人调整为150元/人。

五、调整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政策。不具备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条件的高校,医保基金不再拨付至学校,参保大学生按城乡居民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12月8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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