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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政策名称 | 申领条件 | 政策依据 | 网办渠道 | 经办机构 |
失业保险金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 支付宝合肥人社生活号或安徽政务服务网(www.ahzwfw.gov.cn)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si.12333.gov.cn) | 瑶海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64493232 庐阳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65699350 蜀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65597570 包河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63357042 合肥经开区人力资源中心63810057 合肥高新区社会保障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65320491 合肥新站高新区人事劳动局65777232 肥东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67738728 肥西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68841159 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66680405 庐江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87322183 巢湖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82391058 |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须个人申请)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280号);《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 |
求职补贴 (无须个人申请)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 1000 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 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 《关于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18〕537 号) | |
大龄失业人员续发失业保险金 | 自 2019 年 12 月开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含提前退休)不足 1 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基金继续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不再发放生活补助金。续发失业保险金不需失业人员提交申请。 | 《关于转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49 号) | |
生育补助费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以申领5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280号)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61号) |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其遗属可以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 |
失业补助金 | 2020年3月至12月,对2019年以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或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 《关于印发合肥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105号) | 支付宝合肥人社生活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si.12333.gov.cn) |
就业补贴 |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办理材料。 | 《关于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18〕537 号) | |
创业补贴 | 领金人员在领金期间个人或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领金人员本期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 |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19﹞233号) | |
创业成功补贴 | 领金人员在领金期间个人或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领金人员本期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上述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19﹞233号) | |
价格临时补贴 (无须个人申请)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启动本机制:1.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3.5%;2.CPI 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6%。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社会救助和 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工作方案》的通知(合价调〔2016〕70 号) | |
技能提升补贴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仅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以发证日期为准;(申领证书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www.ahosta.gov.cn)联网核查,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 《关于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17﹞33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150号);《关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9﹞201号) | 支付宝合肥人社生活号或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网址:http://ygjy.ah.gov.cn/) |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12333 肥东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67726638 肥西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68841203 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66680405 庐江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87322183 巢湖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82323501 |
失业保险费返还 | 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裁员率低于5.5%(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放宽至20%),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企业或“僵尸企业”,上年度未受环保行政处罚。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2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 〔2020〕26号);《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合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就〔202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