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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基本规定
来源:合肥市    发布日期:2023-03-15    人气:296
【导语】: 参保职工怀孕后,可直接选择生育定点医院或到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行生育备案,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参保职工怀孕后,可直接选择生育定点医院或到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行生育备案,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1、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经生育备案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医疗待遇,包括产前检查、生育医疗、生育当期合并症并发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所产生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下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结算。生育保险不包括保胎医疗费用和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这些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范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答:参保职工生孩子出院的次月末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领取规定的生育津贴。在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4个月内申报的,可增发1个月的生育津贴。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可参加合肥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生育补助。

4参保男职工有什么待遇?

答:可享受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补贴。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元;参保男职工其妻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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