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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试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3-15    人气:830
【导语】: 近日,合肥市政府发文,从今年5月1日起,合肥市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近日,合肥市政府发文,从今年5月1日起,合肥市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试点内容为“四个统一,一个确保”, 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参加合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合并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为7.4%;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
 8%,职工个人仍为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不变,建立个人账户的为9%,不建立个人账户的为5.5%。            

试点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不变,可享受计生、生育医疗费待遇。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并按病种单独支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就生育医疗服务和指标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服务管理,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全部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试点前,部分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在合肥市参保管理、医疗保险关系在省级参保管理的人员,试点启动后,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省直管理。其中,5月1日前已生育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本次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执行,由合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至省直并继续参保缴费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省直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执行,由省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试点前,合肥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尚未实行市级统筹,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行市级统筹,两项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险自然过渡到市级统筹,县(市)同步开展试点工作。    

据悉,今年2月,全国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座谈会在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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