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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住证办理标准----居住证换补
来源:合肥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3-20    人气:333
【导语】: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类别事项申报材料条件说明
居住登记个人申报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住所证明。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报居住登记。
单位申报1、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用工合同、住所证明(用人单位提供);
3、房屋租赁合同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供);
4、中介合同材料(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提供)。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居住证管理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
、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1、居住证包括实体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实体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电子居住证通过扫描二维码实现查询验证。两种居住证功能一致、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签注手续和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采用IC卡材质制作居住证的地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采用二维码电子居住证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4、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5、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
、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以连续就读
为由申领的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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